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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哈牡绥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0069****4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1003民初1128号
    案号 (2020)黑1003执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宏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18.51万元及利息7.4231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计25.9331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原告牡丹江市宏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从2018年11月23日起至监理费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512.00元,减半收取2 756.00元,由原告负担161.00元,被告负担 2 5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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