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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哈牡绥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加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226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牡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
    案号 (2014)牡法执字第000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21
    发布日期 2016-08-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宁县拓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43.8万元(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77,986.00元,减半收取38,99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东宁县拓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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