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英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177****2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1民初3283号 |
案号 | (2019)赣0121执9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19-05-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昌百德润福畜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3990128.9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22日的利息为1291370.87元,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限被告南昌百德润福畜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南昌银豪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英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皇嘉久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志坚、范金根、喻海燕、黄玉林、黄锋、施玉清、胡小辰、庄平、陈冬勤、吴东英、林灵风、庄权平对被告南昌百德润福畜牧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昌银豪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英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皇嘉久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志坚、范金根、喻海燕、黄玉林、黄锋、施玉清、胡小辰、庄平、陈冬勤、吴东英、林灵风、庄权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百德润福畜牧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71元,由被告南昌百德润福畜牧有限公司、南昌银豪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英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皇嘉久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志坚、范金根、喻海燕、黄玉林、黄锋、施玉清、胡小辰、庄平、陈冬勤、吴东英、林灵风、庄权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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