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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中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左泽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05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742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5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日期 2017-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宏达建筑管架租赁站和被告成都中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成都中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宏达建筑管架租赁站支付租赁费7934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9344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租赁费用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中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宏达建筑管架租赁站返还架管442250.6米、扣件182668套(如被告履行不能,原告可按执行时市场价值主张折价赔偿),并按5076元/日自2015年11月30日至前述物资归还之日或折价赔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12850元,由被告成都中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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