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574****210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5民初87967号 |
案号 | (2022)沪0115执100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18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48,194.42元及留购价款100元;二、被告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5月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0,709.31元(分别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三、被告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1,648,194.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四、被告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100元、保全担保费2,686元;五、被告姜国清、汪倩对被告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姜国清、汪倩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5,943元,由被告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国清、汪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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