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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60****01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7100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通支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300833.33元、罚息78375元、复利4772.72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柴宝成、张玉敏对被告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通支行对被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质人)出质的1000000元存单(存单号00002036、证实书账号2088012050****3587)的质押标的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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