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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0845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2民初83号
    案号 (2019)津0112执1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借款本金29970000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2010120170000555)约定的计息方式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对被告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房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柴宝成、张玉敏、柴宝祥、李会芳、董俊生、刘凤兰、柴宝奎对被告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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