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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大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清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0207****62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26民初2503号
    案号 (2018)冀1026执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大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艳生运输费147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艳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被告沧州大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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