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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224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包民二初字第01271号
    案号 (2015)包执字第02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1
    发布日期 2016-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欠款350万元和截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尚欠利息82775.01元、罚息270284.92元;2014年6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用157000元; 三、被告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42元减半收取18821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19221元,由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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