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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224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包民二初字第02043号
    案号 (2015)包执字第02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3
    发布日期 2016-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振兴钢构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为: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20‰计算,扣除已支付的48000元);二、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宋忠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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