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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224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蜀民二初字第00013号
    案号 (2015)蜀执字第00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0
    发布日期 2015-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汇金永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619183.25元以及3619183.2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陈大燕、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王传进追偿; 三、驳回原告合肥汇金永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607元、由原告合肥汇金永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24854元,其余受理费35753元、公告费1330元,合计37083元,由被告王传进、陈大燕、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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