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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国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182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1329
    案号 (2017)豫1325执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时欣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南雍和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谢红、谢小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雍和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谢红、谢小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时欣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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