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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570****13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4民初9248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1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6126476.89元及违约金、代偿资金占有费(自2016年9月24日起,以6126476.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58项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055312002015016)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多斌、李玉荣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芜湖市紫苑12#楼3-501室(房地权证号:芜镜湖区字第2010106437号)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安徽瑞侃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曾多斌、李玉荣、万俊生、巫亚萍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270元,由被告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侃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曾多斌、李玉荣、万俊生、巫亚萍共同承担54175元,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侃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曾多斌、李玉荣、万俊生、巫亚萍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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