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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后,在维扬路以西、二桥河路以北、新城河路以东建设656地块人防地下室项目。现经查实,该项目人防地下室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人防地下室三个出入口均增加雨棚构架,投影面积合计423.03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2303元(处雨棚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1000元/㎡×423.03㎡×1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9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