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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云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62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官民初字第0200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8
    发布日期 2016-08-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恒生置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光明价款41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张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生置业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7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两项合计10340元,由恒生置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张光明垫付,恒生置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付给张光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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