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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云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62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宜民初字第2914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2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16
    发布日期 2015-05-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恒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茂荣借款本金1234447元及利息8938元,并承担本金1234447元自2012年8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宜兴恒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茂荣垫付的律师费35000元。 三、驳回王茂荣对无锡恒生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宜兴恒生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84元,由宜兴恒生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王茂荣垫付,宜兴恒生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王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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