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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2270****30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22民初1690号
    案号 (2021)豫1122执恢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万事兴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被告河南万事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月息5.7‰计算。逾期罚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在原借款利率月息5.7‰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万事兴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和河南万事兴食品有限公司协议,以河南万事兴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临颍县城关镇北侧纬二路南侧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6)第0106号土地和房权临颍县字第3151211090号、3151211080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数额(以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归被告河南万事兴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万事兴食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龚俊杰、谢志红、龚浩、赵乐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河南万事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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