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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2270****309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22民初1407号
    案号 (2020)豫1122执1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万事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9855935.57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赵乐、龚浩、龚俊杰、谢志红、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92元,减半收取40396元,由被告河南万事兴食品有限公司、赵乐、龚浩、龚俊杰、谢志红、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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