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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467****5601
    执行依据文号 珠仲裁字(2020)第535号
    案号 (2021)粤01执4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执行珠仲裁字(2020)第535号裁决书裁决的被执行人一应向申请人支付的门票代收款7000元;被执行人一应向申请人支付的自2019年12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以应付款7000元为基数,按每逾期一日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11日的逾期罚息金额为人民币1830.5元);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仲裁费用1899元。 二、请求在被执行人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二。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一、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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