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金富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增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571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30号 |
案号 | (2014)海南一中执字第001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05 |
发布日期 | 2015-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以贷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付至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9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所欠的逾期还款利息1983333.33元(自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三、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应自2014年9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按时足额支付当月的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四、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0月31日前将借款本金1000万元一次性还给原告,利随本清;五、若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二、三、四条任何一条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全部债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被告海南金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增源、被告海南金富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原告放弃追究被告海南捷联实业有限公司复利449423.58元的诉讼请求;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48.27元,四被告在2014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96.54元减半收取42248.27元,由原告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96.54元,本院应退还人民币42248.27元给原告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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