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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120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4民初1908号
    案号 (2020)赣0124执恢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熊海南、王国英购房款本金人民币170780元、利息24763.10元(利息计算方法:以170780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4日止),共合计人民币195543.1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此后的利息仍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欠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熊海南、王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7元,由被告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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