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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东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120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4民初2317号
    案号 (2017)赣0124执8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5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国平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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