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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东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120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2民初457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2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18-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东城、饶丽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徐文娟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14万元,并承担相应后续利息(按借款本金140万元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利息); 二、被告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东城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19660元(已由原告徐文娟预交),由被告杨东城、饶丽娜、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9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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