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709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2民初1109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22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按年利率24%计算;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按年利率16.794%计算); 二、被告赵红丽、卢全国、江西省满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步步红实业有限公司、南昌美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龚国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红丽、卢全国、江西省满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步步红实业有限公司、南昌美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龚国强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410元,由被告龚国强承担,被告赵红丽、卢全国、江西省满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步步红实业有限公司、南昌美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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