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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红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09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1322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6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8
    发布日期 2018-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月16日的利息1172000元,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龚红平、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龚国强、赵红丽对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龚红平、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龚国强、赵红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5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龚红平、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龚国强、赵红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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