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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国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09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1828号
    案号 (2017)赣0121执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250000元及利息、罚息(借款本金480000元,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按年利率9.6%计收利息、罚息,自2015年3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收利息、罚息;借款本金3770000元,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按年利率6.6%计收利息、罚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收利息、罚息); 二、被告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龚红平、龚国强、赵红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位于南昌县象湖路101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2栋一单元202室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款本金48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位于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路369号5栋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款本金377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龚红平、龚国强、赵红丽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龚红平、龚国强、赵红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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