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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国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09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1827号
    案号 (2017)赣0121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联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95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利息、罚息按年利率6.6%计算;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年利率9.9%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熊志红、袁欢波、龚红平、龚国强、赵红丽、黄雪华、刘勇、卢全国、熊建红对被告江西联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熊志红、袁欢波、龚红平、龚国强、赵红丽、黄雪华、刘勇、卢全国、熊建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联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3694元,由被告江西联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熊志红、袁欢波、龚红平、龚国强、赵红丽、黄雪华、刘勇、卢全国、熊建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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