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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红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09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西民初字第1952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6-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的逾期利息190403元,支付律师费60000元。二、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从2014年9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三、被告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龚国强、赵红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800元,由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金景服饰有限公司、龚国强、赵红丽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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