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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56****498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民终666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1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二、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方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用5.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9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山东方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山东方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元,由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山东方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元,由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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