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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新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0275****8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602民初6484号
    案号 (2017)内0602执3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中元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15030元及该款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5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中元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被告负担2300元,由原告负担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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