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澄市监处罚〔2021〕05009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逾期没有退还的违法所得262元;3、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1
    决定机关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