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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麒自然资监字﹝2021﹞第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用土地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起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不符合麒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13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违法占用土地。2、没收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符符合麒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1.93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给予罚款处罚。其中:耕地40.44亩(2696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处罚,罚款金额53.92万元;未供即用国有土地55.44亩(3696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处罚,罚款金额7.392万元,共合计人民币61.312万元(陆拾壹万叁仟壹佰贰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3
    决定机关 麒麟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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