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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环卫公罚字[2020]第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于2019-03-04日至2020-05-12日从事商场(超市)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其他处理情况:无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5
    决定机关 环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