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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明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933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11民初2849号
    案号 (2017)皖0111执3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9
    发布日期 2017-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明霞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计算至2015年2月14日;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姚明霞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被告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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