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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中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05****8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民终1004号
    案号 (2022)皖05执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4950000元,利息98409元(此处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8日,之后利息以34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0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5000元;三、如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北环路北侧的马国用2011第838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太子大道1066号1栋、4栋、6栋、10栋之房产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14029560元范围优先受偿。四、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马鞍山中盛投资有限公司、佘祥海所有并办理质押登记的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他项权证编号分别为:(马)股质设立准字[2014]第137号、(马)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9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金额中享有优先受偿权。马鞍山中盛投资有限公司、佘祥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9625元,由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中盛投资有限公司、佘祥海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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