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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4MA****W7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191民初35号
    案号 (2019)鄂0191执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06-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润武汉医药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78,606.7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779.66元; 二、驳回原告华润武汉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1,968元,由被告长诚医院负担,此款原告华润公司已垫付,被告长诚医院随本判决第一项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华润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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