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野贝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祥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90744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711号 |
| 案号 | (2016)鲁1524执2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 发布日期 | 2016-04-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野贝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给付原告李公成工程款230000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4年6月9日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为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公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李公成承担600元,由被告山东野贝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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