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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中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074****24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03民初36号
    案号 (2019)皖1503执恢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20-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开庭、李红英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150万元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开庭抵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14725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江开庭、李红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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