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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中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开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898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六裕执字第010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5
    发布日期 2015-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36926元,并支付2014年3月21日前的利息377037元; 二、自2014年3月22日起,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以1836926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江开庭、李红英对上述款在最高额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六安中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13元,由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488元,由被告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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