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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核园(营口)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2734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803民初1295号
    案号 (2019)辽0803执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鲜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韩强工程款人民币48.61万元。 二、被告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核园(营口)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鲜之红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2元,由被告鲜之红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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