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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297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阜城民初字第01228号
    案号 (2018)苏0923执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杜林飞与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杜林飞预交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25000元、装饰装潢损失177990元,合计202990元。 三、驳回原告杜林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0元,鉴定费4500元,合计18040元,由原告负担10718元,由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7322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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