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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297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阜城民初字第00868号
    案号 (2016)苏0923执1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3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刘必春与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必春预交的租金60000元、装修保证金10000元、合同保证金10000元、垫付的天然气安装费22410元、装饰装潢及厨具、餐具、桌椅的损失1387000元,合计14894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5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28205元,由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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