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297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阜民初字第00369号 |
案号 | (2016)苏0923执13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发布日期 | 2016-08-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计2314.3582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1611.8582万元,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167.5万元,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335万元,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均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按200万元计,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13年12月30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及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190元、保全费5000元,计186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由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73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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