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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297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388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2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6-12-15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32400元、罚息人民币4455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月息9‰计算)。二、被执行人王培芬、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吴志春、常熟市天籁进出口有限公司、李俊、范江涛对被执行人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70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6708元,由被执行人苏州市金玉良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王培芬、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吴志春、常熟市天籁进出口有限公司、李俊、范江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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