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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筠连县合业矿山器材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0081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302民初992号
    案号 (2018)湘1302执恢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8-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筠连县合业矿山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娄底市同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偿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5元,由被告织筠连县合业矿山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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