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天(消)行罚决字〔2019〕0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凯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八都工业园区的浙江凯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爱明),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凯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33505900079300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1
    决定机关 天台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