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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红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0875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并商终字第27号
    案号 (2018)晋01执恢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借款本金396.62万元及396.624249万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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