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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虞成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3296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余民二初字第4号
    案号 (2013)余执字第00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5-21
    发布日期 2015-01-19
    已履行 1802269.13元
    未履行 17147223.59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分宜华虎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借款本金18219957.86元,利息500194.63元(2013年3月15日以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6%计算); 二、被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虞成华、被告林志芬、被告陈伟、被告滕芸、被告陈建孟、被告林志春、被告盛小平、被告盛珍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分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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