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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祥华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祥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790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2781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祥华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到期利息60000元、逾期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00元,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0%的50%计算)。 二、被告范科、孔祥玉、周福英、孔勇对被告成都祥华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范科、孔祥玉、周福英、孔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祥华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0元,由被告成都祥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范科、孔祥玉、周福英、孔勇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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