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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铜市监处〔20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决定机关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建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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